使用及复制馆藏
复制馆藏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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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历史档案馆馆藏的要求,是根据香港法律第528章《版权条例》以及其他法例要求处理。欲了解更多关於《版权条例》的资料:
https://www.ipd.gov.hk/sc/copyright/index.html - 为妥善保存历史档案或因与捐赠者的协定,在某些情况下部分藏品可能不允许复印。
- 各类复制馆藏服务的表格可从历史档案馆参考服务台索取,如有疑问请向历史档案馆职员查询。
自助复制馆藏
影印
只接受 「八达通」 缴费,并不提供收据。
缩微胶片和数码档案纸张副本
请先向历史档案馆参考服务台提交申请表格,并在自助打印后于服务台付款。
由历史档案馆职员协助复制馆藏
若需要我们协助复制馆藏,使用者须亲身递交填妥的申请表格和相关文件至历史档案馆参考服务台,或经电邮 ( proinfo@grs.gov.hk ) 或传真 (852) 2804 6413 递交。申请表格可以从网上或历史档案馆参考服务台索取。
影印副本
缩微胶片纸张副本/缩微胶片复制本
数码影像复制本
收费及付款方法
历史档案馆接受以现金、八达通 (请确保你的八达通余额足以支付所需费用,历史档案馆不会提供八达通卡充值服务)、转数快、中国内地电子钱包、现金支票 (收款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银行汇票 (收款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或电汇缴付费用,所有费用都是以港币支付。
阅览室内使用个人摄影器材
在阅览室内使用个人摄影器材拍摄本馆馆藏时(包括电脑显示屏幕上的数码馆藏内容),请遵守以下事项:
- 请在拍摄馆藏之前提交申请表并通知历史档案馆职员,在得到批准後方可进行拍摄;
- 只可拍摄政府档案处认为保存状况适合拍摄的馆藏;
- 拍摄者同意遵守版权条例
请在拍摄前提交 申请表格 至历史档案馆参考服务台。
详情请浏览常问问题中的版权及复印事宜。
使用视像资料
使用者可经电邮 ( proinfo@grs.gov.hk ) 或传真 (852) 2804 6413 或亲身递交填妥的 申请表格 至历史档案馆参考服务台,以申请借用视像资料。
使用馆藏: 鸣谢
如在刊物、文章、展览或影视制作等使用历史档案馆的馆藏,请於鸣谢内列出「政府档案处 历史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