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民事婚姻法例最早可追溯至1852年。自此,婚姻登记制度经历了多次转变,当局最终颁布《婚姻制度改革条例》(第178章),在1971年正式确立了一夫一妻婚姻制度。
法例
1852年第1号条例
<br>这是香港最早的民事婚姻条例,当中就基督徒的婚礼仪式(包括结婚通知书、结婚双方的誓词等)作出了规范。<br>
X1000204 (1844-1865)
1875年第14号条例<br>这条例适用于一方或双方为基督徒的婚姻,并订明在香港举行婚礼的婚姻须有系统地记录在一本总登记册内。<br>X1000198
(1875)
1875年第14号条例<br>这条例适用于一方或双方为基督徒的婚姻,并订明在香港举行婚礼的婚姻须有系统地记录在一本总登记册内。<br>X1000198
(1875)
修订1875年第14号条例
<br>这修订条例允许非基督徒在总登记官(后称为注册总署署长)面前缔结有效的民事婚姻,并规定如果任何一方在配偶在生时再婚,即触犯重婚罪。<br>X1000198
(1896)
随着政府颁布与婚姻相关的条例,不同的宗教场所陆续获准作为举行婚礼的场所。<br>X1000198 (1876)
圣约翰座堂是可以正式举行婚礼的场所。<br> MHP1999.5.7 (c.1870) <br>图片由香港历史博物馆提供
圣约翰座堂。<br> MHP1992.3.61 (c.1930s) <br> 图片由香港历史博物馆提供
圣约翰座堂。<br> 951.25 HER 1992 (1992)
圣约翰座堂。<br> 951.25 HER 1992 (1992)
圣约翰座堂。<br> 307.12 REC
圣安德烈堂在1927年获准为可正式举行婚礼的场所。<br>03-06-172 (1930s)
圣安德烈堂在1927年获准为可正式举行婚礼的场所。<br>08-09-010 (c.1935–1941)
循道卫理联合教会香港堂在1936年获准为可正式举行婚礼的场所。<br>08-09-236 (1935-1941)
循道卫理联合教会香港堂后来发展成一幢低层设有教堂的综合大楼。<br> 307.12 REC
循道卫理联合教会香港堂后来发展成一幢低层设有教堂的综合大楼。<br> 307.12 REC
婚姻制度改革
政府就香港华人传统婚姻进行了不同研究,包括检视应否制度化一夫一妻制婚姻。此报告书检视中国法律与习俗在1843年后是否仍然适用于香港。
<br> 349.5125 CHI (1953)
与香港华人婚姻的法律地位和习俗有关的报告书。 <br> 346.2016 MAR 1960 c2 (1960)
此报告就1960年发表的《香港华人婚姻问题报告书》提出新建议。<br> 346.2016 MCD (1967)
1970年第68号条例<br>《婚姻制度改革条例》于1971年10月7日生效,正式确立一夫一妻制。<br>X1000204
(1970)
1971年10月7日之前在香港缔结新式或旧式婚姻的人士,可在补办登记手续后获发结婚证书。<br> 353.484 IMM
2011 (2011)
旧式婚姻在1988年补办登记手续后获发的结婚证书。 <br> 图片由入境事务处提供
政府新闻处在1970至1980年代出版的小册子,介绍1970年《婚姻制度改革条例》及相关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资料。
<br> HKRS2473-3-3
政府新闻处在1970至1980年代出版的小册子,介绍1970年《婚姻制度改革条例》及相关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资料。
<br> HKRS2473-3-3
政府新闻处在1970至1980年代出版的小册子,介绍1970年《婚姻制度改革条例》及相关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资料。
<br> HKRS2473-3-3
政府新闻处在1970至1980年代出版的小册子,介绍1970年《婚姻制度改革条例》及相关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资料。
<br> HKRS2473-3-4